牧養02第一題得救的確據
第一題 得救的確據
羅8:16 那靈自己同我們的靈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。
在今日的基督徒中間,對於得救有許多不同的看法。有的人以為我們得救是現在不能知道的,也有人以為我們得救了,還會滅亡。但是聖經給我們看見,我們的得救不是臆測的,不是飄渺的,乃是能證實且有確據的,是有確實把握且知道的,並且我們的得救是穩固的,是一次得着,就永遠得着的,是永遠不會搖動,永遠不會改變的。
憑神的話
我們得救的確據,首先是根據神的話。(約壹五13。)神用聖經,把祂藉着祂兒子,替我們所作成的救贖,告訴我們,對我們作見證;祂也用聖經,把祂藉着聖靈,在祂兒子裏所作到我們身上,作到我們裏面的救恩告訴我們,向我們證實。
所以,我們憑神在聖經裏所說的話,就能知道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就如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和羅馬十章十節,說到一信就已經得救。這些經文不只是神所給我們的啟示,也不只是祂所給我們的應許,並且是祂所給我們的約,所給我們寫出來的憑據。我們憑着祂這些約中的話,祂這些寫出來的憑據,就能知道,並且能有把握,有確據的知道,我們一信主,就得了赦罪、釋放、洗淨、聖別、稱義、和好,就有了永遠的生命,永不滅亡,是已經出死入生,已經得救了。
就着聖經在我們外面的證明說,我們不必有感覺,只要照着它明文所言定的,就可以確實的知道自己已經蒙恩,已經得救了。這是一種在我們外面的證明,可以稱作外證。
憑那靈同我們的靈見證
我們得救的確據,也是根據那靈自己同我們的靈見證。(羅八16。)我們不只有神的話在外面,證實我們已經得救了;我們還有那靈在裏面,同我們的靈見證,我們是神的兒女,神是我們的父。每一個信主的人都喜歡稱神作『阿爸,父』。我們稱神作『阿爸,父』,是很自然的。並且每逢這樣稱呼神的時候,我們裏面就感覺甜美、舒服。這是因為我們是神所生的兒女,有了神的生命,神兒子的靈已經進到我們裏面。我們稱呼生身的父,當然是自然的,是甜美的。所以我們能這樣喜歡,這樣自然稱神作『阿爸,父』,而感覺甜美、舒服,就是證明我們已經有了神的生命,是神所生的兒女。所以憑着那靈在我們裏面,同我們的靈所作的見證,我們能確知我們是神的兒女,是已經得救的人。這是一種在我們裏面的證明,可以稱作內證。
憑愛弟兄的經歷
我們得救的確據,也是根據我們有對弟兄的愛。約壹三章十四節說,『我們因為愛弟兄,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』神是愛,(四16,)我們既得着祂的生命,就定規會有祂的愛。並且我們既是祂所生的,也定規會愛從祂所生的。(五1。)一個得救的人,看見了主裏的弟兄,就會莫名其妙的喜歡,莫名其妙的親愛。所以對主裏弟兄的愛,也是一種證明,叫我們知道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這是我們生命經歷的證明,可以稱作愛證。
信,信主的信,是叫我們得着生命,得以出死入生;愛,愛弟兄的愛,是叫我們知道自己有了生命,曉得自己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所以,我們無論憑着聖經的明文,或是憑着靈裏的感覺,或是憑着愛的經歷,都能確實的知道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(真理課程一級卷四,一二九、一三一至一三三頁。)
從救恩之泉歡然取水
以賽亞十二章三至四節說,『所以你們必從救恩之泉歡然取水,在那日,你們要說,當稱謝耶和華,呼求他的名!』接受主作我們的救恩,就是從救恩之泉取水。主作我們的救恩,就是作我們的水。在新約,特別在約翰四章和七章,有力的強調這點。在四章十四節,主耶穌說,『我所賜的水,要在他裏面成為泉源,直湧入永遠的生命。』在七章,這泉源成了活水的江河。(37~39。)這指明主作我們的救恩,意即祂是活水。
甚至在舊約的時候,以賽亞就向我們啟示了接受主作我們救恩的路,就是帶着歡呼和讚美來呼求祂的名。呼求祂的名就像深呼吸。我們若呼求:『哦,主耶穌!哦,主耶穌!』我們就得着復甦和復興,且變得很活。我們要享受救恩,就需要看見主自己就是我們的救恩、力量和詩歌,並且藉着呼求祂的名,我們可以從救恩之泉歡然取水。(以賽亞書生命讀經,九三至九四頁。)
參讀:真理課程一級卷四,第四十七課;以賽亞
書生命讀經,第十一篇。
幫助初信者有得救的確據 【事奉主者的異象、生活與工作】
我們在得救前都是犯罪的,對偷東西的罪,還有良心的作用;但對撒謊罵人,卻沒有感覺,反倒誇口。現在我們得救了,若再撒謊,就會覺得難過,罵人也一樣。得救前,生氣還認為理所當然,但得救後,只要發一點小脾氣就難過。這個難過也是得救的證明,不過是反面的證明。你得救後,若是犯罪從不難過,你大概是個『稗子』,是個掛名的基督徒。(太十三25。)一個得救的人,常常是生氣後,一禱告、交通就認罪。然而,掛名的信徒生氣卻不難過,也不認罪。所以,犯罪覺得難過,也是得救的一個憑據。
多半的時候,初信者會再來告訴你說,『我得救了,怎麼還會犯罪、發脾氣呢?』這時,你就要問他,『你犯罪以後,難過不難過?若是很難過,就證明你得救了。』之後,你可以引用約壹二章一節:『我的孩子們,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』使徒約翰在這裏說『若有人犯罪』,這就暗示人得救後仍可能犯罪,但犯罪後的難過,即證明他是個得救的人。
當你們幫助初信者有得救的確據時,可以舉出這三方面的例證。第一是外證,經節用約壹五章十三節。第二是內證,經節用羅馬八章十五至十六節。第三是生命經歷的證據,經節是約壹三章十四節。你們講的時候,還要加上五章一節:『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生的;凡愛那生他的,也愛從祂生的。』你們把這些講完了,就在這個新得救的人身上打了一個結,他就不容易再搖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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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事奉主的人都無法否認,乃是在他人生的道路上,有了一次『大馬色』的經歷,他遇見了主,看見了異象。從此,這個異象改變並支配了他的一生。
本書論及一個事奉主者該有清楚的異象和目標,並且需要勤奮學習,追求上進,眼光遠大,有正確的靈,以承先啟後;在人群間,與人有正確的接觸,並在召會中,與人一同配搭事奉。同時,必須學習如何傳福音帶人得救,如何帶領人過基督徒生活,經歷基督作生命,並經歷聖靈與十字架。至終,帶人認識召會的真理與實行,使人在召會中同被建造,以完成神的心意。
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五月,在臺北初期同工簡訓所釋放的信息集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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